关于印发《太湖源镇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为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和控制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太湖源镇实际,特制定《太湖源镇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太湖源镇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1.总 则

1.1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规范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迅速查明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卫生局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临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范围内突然发生的,因食用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1.4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国家、省和《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将食物中毒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上级对分级标准和级别有补充和调整规定的,则相应调整:

 1.4.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4.2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1.4.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10例(含10例)以上;

1.4.4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界定,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依法规范。提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建立规范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卫生局对全市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调控、分级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临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镇卫生院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全镇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院陈华院长任组长,成员由袁靖芳、汪吕、俞小兰、尉童芳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卫生监督科汪吕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处理突发事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人员、物资、车辆、技术上做好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准备。发生重大或复杂的食物中毒事件时,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中毒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调查控制工作。

 2.2卫生院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全镇范围内的食物中毒事件开展应急调查、控制、处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2.3卫生院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和职责分工,具体承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调查、控制处理工作。

 2.4卫生院应及时组织力量,积极开展食物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护并按规定进行报告。要存留病人的剩余食物、血清、呕吐物、排泄物等临床标本,协助进行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做好食物中毒救治的常用药品和特效救治药品的储备。

2.5农业、工商、贸易、食品药品监管、交通、检验检疫、民政、公安、教育、宣传、外事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临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职责,配合协调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控制、处理和应急援助。

2.6食物中毒的发生单位、可疑肇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救治病人,报告食物中毒情况,及时控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3.食物中毒的报告与登记

3.1报告单位

3.1.1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和可能的肇事单位。

3.1.2救治食物中毒人员的各医疗卫生机构。

3.1.3市卫生局及市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2报告人

3.2.1食物中毒发生单位或肇事单位的当事人。

3.2.2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3.2.3与发生食物中毒相关的单位人员。

3.3报告时限和程序

3.3.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食物中毒事件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当按有关报告规定尽快向临安市卫生局报告。

3.3.2接到报告卫生院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不能排除投毒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3.3.3凡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死亡1人以上,或发生在学校、重要会议或活动期间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实施紧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

3.4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危害范围、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3.5报告登记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卫生监督科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不得缺项。

4.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发生30人以下,无死亡的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时,卫生院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调查,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处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3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处理,并实施紧急报告。涉及跨辖区域的食物中毒事件,由管辖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管辖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食物中毒病人医疗救治、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病因的实验室诊断和中毒原因调查以及控制工作,并随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4.2调查卫生院应积极协助市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和取证、采样工具等对食物中毒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保护事故现场,了解污染情况和程度,分析污染原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2.1对可疑中毒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采集现场剩余食品、食品原料、留样食品、食品用具、容器、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加工人员粪便和水样等与食物中毒调查有关的样品送检。

4.2.2了解与食物中毒有关的菜谱、加工、就餐等情况,制作相关的调查笔录。

4.2.3了解中毒病人发病前72小时内的进餐食谱和同餐人员的发病情况。采集病人排泄物、呕吐物或洗胃液、大便、血液等,样品应在4小时内送实验室检验或现场快速检验,必要时可开展简易动物试验。

4.3控制

4.3.1控制可疑的食品加工场所、可疑食品、食品原料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具、物品等。

 4.3.2责令收回已售出的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4.3.3追踪可疑食品流向,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控制、封存。

4.4处理

4.4.1对疑难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并按规定报告。

 4.4.2经排查,如属于传染病疫情的,按相关传染病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疑似投毒的案件,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4.4.3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对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4.4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规造成食物中毒的,由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4.5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6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后写出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中毒发生经过、临床资料分析、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实验室检验结果、调查结论、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等。

4.4.7调查处理结束后,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对食物中毒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各种调查表格、现场监督及样品采集等执法文书、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及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4.5.5相关技术部门应积极指导、支持下级应急系统开展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6应急救治

4.6.1卫生院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小组,制定应急救治预案,做好常见食物中毒救治药品和特效解毒药品的储备。

4.6.2接诊的医疗单位发现可疑食物中毒的,应在第一时间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收集、保存病人的呕吐物、粪便、血液等样品应尽快进行检验,并立即组织医疗力量开展应急救治。

4.6.3接诊的医疗单位需要应急救治药品、器械和救治力量援助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4.6.4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单位应急救治药品、器械和救治力量援助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系,按照《临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开展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联系。

4.7应急终止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决定重大食物中毒应急反应的启动与终止。

 5.信息管理

5.1.1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发布有关食物中毒预警、报告和相关的信息。

5.1.2对于跨辖区、跨部门的食物中毒事故,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毗邻地区进行必要的通报。

 5.1.3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6.经费保障重大活动食物中毒预防和应急处理经费列入卫生行政事业专项经费预算,调查、监测涉及的各项收费标准依据浙江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收费标准执行。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沈晔   添加日期: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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