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湖源镇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村党组织:

《太湖源镇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已经镇党委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村党组织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太湖源镇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

抄送:市委组织部

太湖源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印发

太湖源镇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村级组织建设,规范村级组织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村设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及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组织书记负责村全面工作。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工作的执行机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务监督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支持和配合其他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以及其它村级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具体职责。

第三条 村级组织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推进本村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二章 议事决策

第四条 议事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主要采取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务联席会议、民主听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党员大会

村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参会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或由其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党员大会需要作出决议的,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形成的决议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党员大会的议事和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贯彻落实计划和措施;

(2)制订本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3)听取、讨论党组织委员会的年度述职报告,对委员会的报告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4)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并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讨论对党员的表彰奖励、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民主评议党员;

(5)选举产生党组织委员会,选举或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6)讨论研究拟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宜;

(7)讨论决定党组织委员会提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在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对村级组织提出的重大议案进行决策。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或者有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遵循民主、法治、代表民意的原则,讨论决策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务联席会议的决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村党组织或上级政府负责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3)凡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要及时以公示、公告、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开,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务联席会议

村务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商议本村日常工作,对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联席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或由其委托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有权提议召开。参加人员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他村级组织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应当参加。所作决议、决定须经应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村民委员会主任确定。

村务联席会议的议事和决策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2)讨论研究和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计划;

(3)讨论研究重要问题、重大项目和重要活动,解决突发事件;

(4)安排布置日常工作,通报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5)讨论研究拟提请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宜;

(6)其他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涉及村民自治的问题,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村务民主听证会

村务民主听证会由村务联席会议或村党组织研究决定,由村监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由村两委干部、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党员代表、村民(社员)代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群众代表参加,议题由村务联席会议或村党组织确定,定期就涉及村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村重大事项和党员、村民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组织村民及有关方面代表进行通报、协商,开展听证、质询,由村党组织负责人或村两委会成员现场答复,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并整改落实,采纳合理化建议,接受村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十条 村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及年度计划;

(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修订;

(3)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方案,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分配,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4)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建设承包方案;

(5)村庄建设规划,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及其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6)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

(7)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款的发放;

(8)社会治安、宗教事务等管理;

(9)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实行“五议两公开”。一般程序是:

(1)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积极发挥党员联系服务群众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2)村党组织提议。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村党组织研究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符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意愿;

(3)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

(4)党员大会审议。村党组织通过民主听证会(恳谈会)、说事会等途径,充分了解和征求群众、政府有关部门对议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审议后,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对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6)表决结果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形成书面决议,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它公开方式进行公告;

(7)实施情况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社员)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

第四章 工作运行规范

第十二条 服务类工作规范

(1)充分整合农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党员服务中心和文体活动中心等资源,有效为村民提供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老年福利、综治调解、流动人口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

(2)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制,定岗定责,明确工作的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工作举措,确保服务责任和常规工作有效落实;

(3)村干部在村便民服务中心实行轮值坐班制,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受理和办理村民事务,并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办事登记等制度;

(4)健全村综治、治保、调解组织,壮大基层群防群治维护稳定力量,及时为村民提供信访受理、矛盾调解等服务,完善基层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动态调节和化解机制;

(5)实行“网组片”工作制。按照村区域和村民居住分布,把村划分成若干片和管理网格,组建以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志愿者为骨干力量的基础和专业服务团队,为村民提供各项优质、精细服务。

第十三条 审批类工作规范

(1)村民办理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农林审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工作实行便民服务全程代理制;

(2)由村民向村提出审批申请,村便民服务中心为村民办事提供代理服务。对需要到市镇部门办理的事项,经村民委托并提供相应材料,由村工作人员全程代为办理;

(3)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凡村内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村民筹资筹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临安市关于村内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活动类工作规范

(1)村集体经济活动包括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集体经济项目建设、集体经营性资产租赁、集体土地资源流转、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举债等;

(2)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和资源交易管理。村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要按照《太湖源镇村级集体建设工程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建设和资源交易从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度、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管理类工作规范

(1)财务管理。村级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村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批。严格实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建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2)票据管理。票据由村报账员统一管理,任何村干部不得私自拿取票据特别是收款票据。确因工作需要领取收款票据的,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实行登记备查,收取的款项要及时上缴村财务,并办理核销手续;

(3)合同管理。村的各类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的各业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经济合同,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合作社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4)印章管理。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报帐员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监会主任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的管理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

(5)档案管理。一般由村文书(报账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上级的文件、政策法规,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社保、计生工作等各类村务工作资料,分门别类建立工作档案,在存档期限内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监督类工作规范

(1)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村党组织要根据党务公开目录,在固定党务公开栏内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

(2)全面实行村务(财务)公开。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村级重大事项和村级财务等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和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财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

(3)开展“双述双评”活动。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要向镇党委、本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述廉,并和村级组织班子其他成员一起接受本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工作在镇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加强对村民小组的管理和指导。合理设置村民小组,建立健全村民小组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组级财务镇代理制,加强对村民小组长的教育管理,规范村民小组长的权力行使,切实发挥村民小组长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五章 村干部工作行为和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八条标准”

(1)政治强,坚定理想信念;

(2)自身清,处事廉洁公正;

(3)懂经济,促进民富村强;

(4)善理财,坚持勤俭办事;

(5)勤学习,勇于开拓创新;

(6)重民意,坚持民主决策;

(7)方法多,会做农村工作;

(8)宗旨明,真心服务群众。

第十九条 村干部不得有以下行为:

(1)政治素质较差、存在严重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

(2)政策观念不强,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宗旨观念淡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遵守村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4)因主观原因完不成上级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造成工作较大失误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正当要求,能够解决却久拖不决,引起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6)违反财务规定,造成村集体资产损失;

(7)违反程序擅自决策造成重大失误;

(8)办事不公,以权谋私,为政不廉,闹不团结,作风欠民主,工作方法简单,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

(9)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村干部自身建设,坚持和健全下列制度:

(1)学习培训制度。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每年必须参加市镇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岗位轮训;

(2)联系农户制度。每一位村干部都要有联系的农户,每一户农户都有联系村干部,实现干部联系服务群众的直接化、常态化;

(3)请假报批制度。村干部外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村主要干部向镇党委请假,其他干部向村党组织请假;

(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生病住院、出国(境)、家庭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向镇党委、纪委报告;

(5)外出考察报批制度。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要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量力而行,从严控制,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6)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任期届满或离任的,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关注的村级财务、建设工程或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

(7)实行村干部考核制度。完善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办法,建立实绩公开公示、民主评议干部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奖励、评优、任用、惩戒的依据;

(8)实行工作问责制度。对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村干部,视情采取批评、通报批评、诫勉、辞职免职、启动罢免程序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镇纪委对各村执行本规程情况进行督查,结果作为考核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沈晔   添加日期:2014-04-11   
 

 

 
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官方网站  临安新闻网制作维护
浙新办[2004]42号 浙ICP备05002139号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